浏览次数:8644作者:来源: 曾骏夫发布时间:2018-01-07 09:40 |
各镇(街)团(工)委、市直单位团组织、中学团委、小学少先队总队部:
团费的收缴及管理工作是共青团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,也是加强团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,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每个团员应尽的义务,是团员具有团员意识的具体体现,按照团章规定,团员应当主动交纳团费。为进一步推进共青团改革,落实从严治团要求,根据《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(中青发[2016]13号)和《关于团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的实施细则(试行)》(团粤发〔2016〕9号)文件要求,做好2017年度兴宁市团费收缴工作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团费的收缴标准
各单位团费收缴标准,参照团省委《关于团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的实施细则(试行)》(团粤发〔2016〕9号)执行(见附件1)。
1.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,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,分档交纳团费。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:机关工作人员(不含工人)的职务工资、级别工资、津贴补贴;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绩效工资、津贴补贴;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、技术等级(职务)工资、津贴补贴;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(基本工资、岗位工资)和活的部分(奖金)。
2.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2000元以下(不含2000元)者,交纳3元;2000元以上(含2000元)者,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‰后按去尾法取整(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。如:工资收入为5000元—5499元者,交纳10元)。最高交纳20元。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,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。
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,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。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, 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, 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团费。
3.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.5元,具体数额由省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。学生团员、下岗失业的团员、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、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,每月交纳团费0.2元。
4.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,经团支部研究,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,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。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。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,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,应交纳党费,可不交纳团费,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。
5.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。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,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。
6.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。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团费,全部上缴团中央。
7.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,团组织应组织批评、教育、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,按自行脱团处理。
二、团费的使用规定
1.购置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;
2.购买或订阅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、资料及音像制品;
3.开展团内培训;
4.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;
5.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、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;
6.补助生活困难团员;
7.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。
三、团费的管理规定
1.团费应建立专门账目,严禁个人长期保管现金。
2.团委收缴、使用团费,应建立专用账册,收缴使用团费应逐笔登记。收到团费时,应开具团费收据并加盖团委公章。团费实行专管制度,有专人负责对团费及团的活动经费进行管理,有专人对团费使用进行审批。
3.对团费的收缴、使用、管理的情况,要定期检查核对团费收缴情况。必须定期向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报告团费的收缴、使用情况。
四、相关工作要求
1.各基层团委须填报《2017年兴宁市团员交纳团费标准计算表》和《2017年共青团有关信息统计(汇总)表》(附件2、3),做好本单位各级团组织的团费收缴工作。团市委将根据2017年底团员信息统计数据对各单位上缴数额进行核算,若上缴数额与核算数额差距较大,将要求做书面说明并进行通报。
2.各单位团费采用逐级上缴的方式,上缴团费数额按照以下比例执行:各级团的基层委员会,收缴的团费留用60%,其余上缴。
3.各级基层团组织应于2018年1月17日前完成2017年度团费收缴工作,并按规定数额将应上缴部分上缴团市委。凡2018年1月17日以后上缴的,均视为延时交纳。
4.上缴团费请于2018年1月17日前,上交至团市委组织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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